陜西綠基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發表時間:2019/10/22 15:37: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服務水平,進一滿足社區居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信貸資金需求,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農戶聯保貸款是指社區居民依照本指引組成聯保小組,貸款人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貸款人是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稱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規定參加聯保小組的自然人。
第四條 農戶聯保貸款實行個人申請、多戶聯保、周轉使用、責任連帶、分期還款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聯保小組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組成聯保小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獨立戶,經濟獨立,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貸款資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五)在貸款人處開立存款賬戶。
第六條 聯保小組由居住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的借款人組成,一般不少于5戶。
第七條 設立聯保小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核準后,所有成員應當共同與貸款人簽署聯保協議。聯保小組自聯保協議簽署之日設立。聯保協議有效期由借貸雙方協商議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聯保協議期滿,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續簽。
第八條 聯保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遵循"自愿組合、誠實守信、風險共擔"的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
(二)督促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履行借款合同,當其他借款人發生貸款挪用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及時報告貸款人;
(三)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聯保小組成員不得隨意轉讓、毀損用貸款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四)對聯保小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小組其他成員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五)民主選舉聯保小組組長;
(六)共同決定聯保小組的變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條 聯保小組全體成員償還貸款人所有貸款本息后,成員可以在通知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后自愿退出聯保小組。未全部清償的,經聯保小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和貸款人審查同意后,該成員可以退出聯保小組。
第十條 經聯保小組成員一致同意,可以開除違反聯保協議的成員,并責令被開除者在退出前還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條 聯保小組成員變更后,必須與貸款人重新簽署聯保協議。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聯保小組解散:
(一)聯保小組成員少于貸款人規定的最低戶數;
(二)根據聯保協議約定或經聯保小組成員共同協商決定解散;
(三)聯保小組半數以上成員無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四)聯保小組嚴重違反聯保協議。
第十三條 聯保協議期內,聯保小組解散,聯保小組成員仍應按照聯保協議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保證義務,聯保協議至聯保小組全體成員付清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后終止。
第三章 貸款的發放及管理
第十四條 聯保小組成員應分別填寫個人借款申請書,報貸款人審查通過后,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并附聯保協議。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將貸款發放給聯保小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條 貸款用途: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加工、手工、商業等個體經營貸款;
(三)消費性貸款;
(四)助學貸款;
(五)貸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聯保小組各成員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款能力、信用記錄和聯保小組的代償能力,核定聯保小組成員的貸款限額,聯保小組各成員的貸款限額應相同。對單個聯保小組成員的最高貸款限額由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當地居民收入和需求、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供應等狀況確定。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還款情況調整貸款額度。
第十八條 在聯保協議有效期內,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貸款額度內可周轉使用貸款。
第十九條 聯保貸款期限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聯保協議的期限。期限超過1年的,從貸款期限滿1年起,應分次償還本金。
第二十條 聯保貸款利率及結息方式由貸款人在適當優惠的前提下,根據小組成員的存款利率、費用成本和貸款風險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確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動范圍。農戶聯保貸款按季結息。分次償還本金的,按貸款本金余額計收利息。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要按照聯保小組成員從事行業的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分期還款計劃。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聯保小組組長應負責協助貸款人管理貸款,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并及時告知貸款人。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聯保小組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貸款轉讓、轉借給他人或集中使用貸款人貸給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的貸款。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指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并報上級聯社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辦理農戶聯保貸款適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指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指引為準。
農村信用社:
我們 人自愿遵循"自愿組合、誠實守信、風險共擔"的原則,向貴社申請成立聯保小組,保證遵守《 縣(市)農村信用社聯保貸款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并約定如下聯保協議:本聯保小組每一成員向農村信用社借款時,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即:本聯保小組成員自愿為貴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向聯保小組的其他成員發放的,最高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的貸款提供擔保,并承諾:
1、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每一聯保小組成員借款均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互相聯保;
2、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響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5、因借款人違反合同或借據約定,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保證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當借款人發生貸款挪用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及時報告貸款人;
7、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可由貸款人(或商請其他行、社)在保證人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申請人(聯保小組成員)簽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見:
年 月 日
借款人姓名 小組編號 成員編號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申請借款
金額 用途 期限
家庭總人口 家庭年收入
申請理由
借款保證人(其他聯保成員)
在信用社存款帳戶號
在信用社貸款余額 在他行貸款余額
申請人保證所有填寫的表格和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并愿就此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調查意見:
年 月 日 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聯保小組成員(借款人、保證人):
貸款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的規定,經聯保小組成員(即借款人、保證人)、貸款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貸款人根據任一聯保小組成員的申請和貸款人的可能,對任一聯保小組成員在最高貸款余額人民幣(大寫) 內分次發放貸款。在此期間和最高貸款余額內,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每筆貸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過 年 月 日,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準。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還款時利率不變,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計收利息。借款借據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作為借款人的聯保小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貸款,在約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可周轉使用貸款;
(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三)按約定使用貸款,不擅自改變借款用途,不得將貸款交其他聯保小組成員使用;
(四)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相關表報及所有開戶社(行)、帳號及其他資料;(五)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活動的檢查監督;
(六)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七)借款人保證不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可由貸款人(或商請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九)聯保小組成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貸款轉讓、轉借給他人或集中使用貸款人貸給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的貸款。第三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按第一條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二)貸款人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貸款的使用等情況,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報表等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和其他借款人應付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和保證人任何帳戶中劃收,并有權商請其他開戶銀行(社)代為扣款清償,或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提前歸還貸款。
第四條 作為保證人的聯保小組成員的權利義務(保證條款)
(一)保證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任一聯保小組成員向貸款人借款均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互相聯保;
(二)保證期間為每一筆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響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因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借據約定,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該保證條款仍然有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當借款人發生貸款挪用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及時報告貸款人;
(八)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可由貸款人(或商請其他行、社)在保證人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第五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歸還貸款的,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
1、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計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計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若貸款展期后逾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計收利息。
2、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從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計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計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若貸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計收利息。
3、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貸款人違約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且按照貸款人要求辦妥貸款保證擔保的前提下,貸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條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時,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處以日利率萬分之 的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
保證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